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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為繼續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條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1月14日對外發布公告稱,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
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公告,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 業務編號 | ****** | 項目名稱 | ****** |
| 合同編號 | - | 幢號 | ****** |
| 買受人 | - | 出賣人 | - |
| 申請日期 | - | 成交總價 | ****** |
| 完成日期 | - | 備注 | - |